事故车辆同车人车外受伤获“三者险”理赔

2005-12-04 16:00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同车人下了车,在路边被这辆车撞伤,属不属于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对此,保险公司自然列出免赔条款提出拒赔。

但当对相关条款产生歧异时,谁的利益会被保护?日前,上海某区法院判决的一个案例或许能让车友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上海某物流公司(简称物流公司)在2004年7月2日购新车时,便购买了上海某保险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某日,司机李某在国道上重新启动时,车尾剐倒了路上正在小解的同车人王某,导致王某右髋关节脱位、右坐骨下支及髋臼骨折(伤残六级)。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事后,物流公司赔偿受伤人王某39万余元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05年4月,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年6月被拒赔。保险公司明确提出:该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最后,物流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伤害,是否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规定:“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条款范围。

  车上的一切人员是否包括了受伤人王某?这是本案最有争议的一点。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对“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理解是: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王某。

  而原告物流公司认为,伤者王某正常下车休息,符合在车下受害的第三方即第三者的条件,不属于“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的免除责任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内理赔。

  对同样一个规定却有两个不同的理解时应怎么办?专业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理解释,并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判令给予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