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疑难问题: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或多人死亡的交强险该如何分配赔偿问题浅析

2005-11-27 16:00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大量出现,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一些困惑,比如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多名受害人伤亡,肇事者只购买了交强险,且其自身无赔偿能力。这个时候交强险往往不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有时甚至是连一名受害人的损失都不够。同时存在同一事故中受害人同时起诉或者先后起诉,或者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害人的权利如何维护呢?由于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给法院的审理造成了一些困难。本文拟从审判实践出发,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这种情况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为审判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事故各方间分配赔偿责任。交强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无论每次事故伤亡人数多少,财产损失多少。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交强险金额如何分配,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受害人的权益。

一、在同次事故中多人受伤,受害人同时起诉到同一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同一事故中,出现多个受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据此,法院可以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根据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有权平均受偿,个体损失差异不能影响其平均受偿,按比例支付是无依据的,在事故中受伤人都是受害人,都应同等条件享受保险限额,个体经济损失差异,不是受害人过错原因导致,且保险限额本来就是救济受害方的,按受损比例支付赔偿款无任何依据。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从考虑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出发,可以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依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二、在同次事故中多人受伤,受害人先后起诉到同一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先起诉,先得钱,不为其他受害人预留份额。因为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其他受害人未提起主张,赔偿额难以确定,法院亦不能预留相应份额。先起诉先得的这种意见,根据目前的实际,符合目前的法律,但是,这样实施的效果可能不够公平合理,一起交通事故,负相同责任的事故第三者,仅仅因为起诉的先后,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受伤轻、损失小的事故第三者,因为起诉在先,就可能获得全部赔偿;而受伤重、损失大的事故第三者,却可能因治疗等客观原因起诉在后,不能获得适当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在判决时只明确受害者的损失金额,但不明确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只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即可,这样便于维护后诉者的权利。观点不具操作性,特别将产生执行难。

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受害人通知其参加诉讼,除明确表示放弃的外,一个事故的损害就一并处理。这方面缺乏规范性法律文件供操作,只能本着司法为民、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等原则来处理,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后,法官行使释明权,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登记的受害人通知相关赔偿权利人,告知其可在一定期限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起诉及不起诉的利害关系,尽可能使赔偿权利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参与统一分配。按照各自的损失比例分配交强险限额,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精神。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其他情况,比如受害人表示放弃起诉,但是事后又到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等等。

三、多人伤亡下交强险如何分配的建议。

由于缺乏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我国交强险的无过失保险性质,决定了其赔偿限额的计算方式的特殊性,以每一保险车辆为单位计算。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具体规定,对这种情况进行统一规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交强险规定,把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每一受害人为责任限额计算。

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就是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和快速保障,以每一受害人为责任限额计算单位,能最大程度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的及时有效的救济。同时,能消除法院在审理多人伤亡情形下的司法困境,避免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针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这种一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情况,在现阶段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合法合理的维护每一个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广大的人民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法官要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将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彰显法律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