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遭抢,受伤司机的医疗费由谁赔偿?

2005-10-18 16:00    作者:唐春燕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案情]

  任某系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他与该出租车公司签订了车辆承包合同和集资经营管理协议书。双方约定,任某按月向公司上缴管理费,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合同期满后,车辆归任某所有。一晚,任某遇到几名年轻男子,要求任某载他们到临县办事。当行至郊区公路上时,一人忽然让停车,任某连忙踩刹车。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后面的人就用手臂卡住了他的脖子,任某奋力挣脱,跳下了车,并大声呼救。几个歹徒下车来追赶任某,双方在搏斗中,任某被歹徒的自制小口径手枪击中右耳部,任某将枪夺下,歹徒逃离。任某打电话报警后,忍痛驾车到附近的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任某的伤势为右耳枪击伤,共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但耳中弹片仍有存留。后经鉴定,任某的劳动能力丧失50%。由于任某的伤情仍不断恶化,尚需进一步治疗,其个人已无法承担如此巨额的医疗费用,在与出租汽车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任某以自己在执行职务中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出租汽车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并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子女抚养费及赡养费等。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出租公司)称:我公司与任某无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只是承包关系。任某称被他人抢劫车辆致残,目前无事实依据,其单方陈述事实,不予认可。退一步讲,即使其被歹徒抢劫致伤,也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我公司无过错责任。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出租车遭抢,受伤司机的医疗费由谁赔偿。对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出租公司与任某之间无劳动关系,故任某的伤情不构成工伤,医疗费用应由抢车的歹徒,即实施抢劫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承担。具体理由是:(一)出租公司与任某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双方完全是依靠集资经营管理协议书而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任某在严格守法和遵守出租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承揽各项出租汽车业务,在履行向出租公司上缴管理费义务后,运营所得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作为出租公司则是将有运营能力的出租车交付任某使用,对车辆进行统一管理,为任某提供运营所需的必要条件,当合同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任某。由此可见,双方之间是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任某与出租公司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任某不是出租公司职工,只需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租公司亦不能采取调动、辞退、除名方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二)基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然也无工伤而言,任某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伤情是因侵害人的不法行为造成,故应由不法侵害行为人赔偿其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任某与出租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伤情构成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从双方所签的车辆承包合同中和集资经营管理协议书看,司机从公司购买车辆,并依法进行运营,公司每月向司机收取管理费或称集资款,只是经营的方式不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此外,任某的驾驶证单位是出租公司,且在对外运营中也是以该出租公司名义对外运营的,其所实施的运营行为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行为,故应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于出租公司来讲,任某在执行职务中遭致歹徒侵害,应属特殊侵权损害,从保护伤者的角度考虑,出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任某受伤后,出租公司也发给其生活费和困难补助。综上,可以看出任某与出租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出租公司所称双方只存在承包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任某在运营过程中受到伤害,属于履行职责时遭劫致伤,应享受工伤待遇。本案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出租公司给付任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720元;出租公司支付任某住院费、助听器费等25587.87元;出租公司给付任某当年工资8144元,扣除公司已支付的840元,实际支付7304元;出租公司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给付任某未来两年的工资19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