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克萨斯一车两卖 消费者状告经销商
北京电视台报道(特别关注):花钱预定了159.8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还没到手,就被经销商加价转卖,车主商先生将经销商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汽车消费税上调部分的税款,昨天上午这起合同纠纷在王四营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商先生诉称,去年12月1号他向王四营附近的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了10万元订金,订购了一辆价格为159.8万元的雷克萨斯轿车,双方约定在今年的5月31号交车。可是到了交车的日子,这辆进口的轿车却仍没到货,于是双方又签订了一个协议,这一回经销商保证在7月15日之前交车。
按照被告寄出的《车辆催提单》显示,“提车的最后期限为8月18号晚上6点,超期未提车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该车,经销商有权对该车进行销售。”法庭之上,双方辩论的焦点正是集中在这张《车辆催提单》收发的真实时间上,根据原告出据的快递单查询显示,这张《车辆催提单》是被告在8月18号中午寄出8月20号送达的,而被告却拿出了另一份快递收据凭证,证明他们早在8月16号中午就让快递公司寄出了《车辆催提单》。
被告指出,轿车在7月12号就已经到货,随后他们曾多次打电话催促商先生让他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到后来递交贷款申请后,原告商先生还拒绝配合贷款公司的上门调查导致手续无法继续执行。另外从今年的9月1号起,国家提高了大排量车的汽车消费税,案件中涉及的这款雷克萨斯轿车售价已经涨到了200万左右,因此,他们认为商先生违约在先,他们有理由将车转手卖与别人,同时还对原告提出了反诉。
昨天的庭审过程中,除了原被告双方在《车辆催提单》的送达时间上存在分歧,最初签订的一式两份新车订单,也各不相同:原告商先生手中的订购单里上面的“预计”二字被划掉,被告经销商手中的订购单上面没有标明签订日期,并且买方的签字与原告那份也有些出入。鉴于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多处证据存在分歧。因此法庭决定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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