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花冠突自燃 车主维权两年终获赔偿

2007-12-25 02:23    作者:    来源:中安车网     浏览:

本网综合安徽商报特别报道 六安市民朱某从合肥购买一辆丰田花冠轿车,使用一年多后停放在小区楼下突然自燃,车辆被烧报废,详见本网09年对事故的详细报道:《丰田花冠深夜无故自燃烧得面目全非(图)》,经消防部门鉴定系汽车本身故障引起火灾。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合肥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朱某经济损失98938元。

  该市金安区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日,朱某花113800元从合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花冠汽车,此后该车一直由朱某驾驶并按规定保养。 2009年9月10日凌晨,存放在小区楼下的车辆突然起火燃烧,六安消防大队出动消防车将火扑灭,但该车仍被烧毁。

  六安消防部门提取该车火场残留物“发动机舱左前部保险丝盒内插接件”,送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鉴定结果为:送检的1#熔痕中有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消防部门据此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火灾的起火部位为该车发动机舱内,起火点位于发动机舱内左前部保险丝盒处,起火原因为保险丝盒内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

  后原告朱某委托上海大洋保险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进行重置价值评估,该公司评估报告中认为:车辆损毁严重,车辆前部、发动机舱及工作台完全损毁,修复费用高于新车购买金额,无修复价值应按报废处理。

  至自燃时,该车已使用22个月,行使1.6万公里,月折旧率为6‰,依据该车于2009年9月的市场价,该车2009年9月重置价为94438元,原告支付评估费4500元。

  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车辆从被告合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且经消防部门确认,火灾系汽车发动机机舱保险丝盒内电气线路故障引起。

  庭审中,被告对火灾原因技术鉴定结果和评估报告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和评估结论,也未提出要求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所以法院认定该车辆存在缺陷,故原告朱某就此次事故所造成合理损失,要求车辆销售者即被告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