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万新奔驰竟是二手货 获赔110万元损失
新买奔驰送修时被发现是二手
苏某诉称,2005年12月31日,他与广州某销售公司签订《车辆销售合同》,约定购买银色05款奔驰S350轿车一辆,单价1206800元。至2006年3月28日,他将全部购车款交付给销售公司,并提走轿车。提车后,他发现轿车前后轮胎不一,车门密封圈严重老化。经他与销售公司协商,双方于2006年5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销售公司为他免费更换后轮,并于2006年5月30日前向他出具轿车原厂证明。但销售公司仅按约定更换轮胎,一直未提供“证明”。
2006年10月30日,他发现轿车发动机冷车时产生异响,遂将轿车送至奔驰轿车广州定点维修厂维修。此时维修厂技术员告诉他,这辆轿车的上牌日期为2004年12月14日,且在上牌后多次进厂维修。这意味着他购买的奔驰是一辆二手车。为此他多次找销售公司协商处理并向消协反映,均无结果。
销售公司:仅是代销未构成欺诈
苏某认为,销售公司在销售以上车辆中存在严重欺诈行为,要求判令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206800元,同时赔偿他一倍以上的损失1206800元。
销售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这辆奔驰轿车真正的销售商是上海某公司,他们只是代销方,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构成欺诈。相关责任应由上海某公司承担,他们在诉讼中已要求追加上海某公司为被告。但法庭审理此案时上海某公司无答辩。
法院判决:赔钱+承担诉讼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苏某购买的奔驰轿车于2005年1月及11月,在奔驰授权维修中心上海某公司进行了两次维修,苏某的诉求理由充分。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销售上述奔驰轿车给苏某时,有进行虚假说明及以修复车冒充正品车的行为,构成欺诈。销售公司提出车辆销售方应为上海某公司,自己仅为代销方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遂依照有关法规,判决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206800元给苏某,赔偿损失1106466元给苏某。案件诉讼费25708元由销售公司负担,苏某则将奔驰车退回给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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