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汽车车型分类标准

2010-06-23 03:06    作者:晓锐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目前,我国汽车分类标准比较混乱,汽车生产销售市场上没有统一的车型分类标准,就连国家各管理部门中,对于汽车的分类也不能做到整齐划一。

  根据新锐车网的报道我国汽车分类旧标准(GB/T3730.1-88)是1988年制订的,分为三大类,即载货汽车、客车和轿车,各类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进行了细分类,具体为:
轿车按照发动机排量划分——
  有微型轿车(1升以下)、轻级轿车(1-1.6升)、中级轿车(1.6-2.5升)、中高级轿车(2.5-4升)、高级轿车(4升以上);
客车按照长度划分——
  有微型客车(不超过3.5米)、小型客车(3.5-7米)、中型客车(7-10米)和大型客车(10米以上);
货车按照载重量划分——
  有微型货车(1.8吨以下)、轻型货车(1.8-6吨)、中型货车(6-14吨)、重型货车(14吨以上)。

  新的车型分类是在参考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两个国家标准,它大的分类基本与国际较为通行的称谓一致,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由于各国在车型细分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对于乘用车和商用车之下的细分类是按照我国自身的特点进行划分的。新分类具体情况描述如下:

  乘用车(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与旧分类相比,乘用车涵盖了轿车、微型客车以及不超过9座的轻型客车,而载货汽车和9座以上的客车全部不属于乘用车。有一类特殊情况,即我们考虑部分车型如金杯海狮同一长度的车既有9座以上的,又有9座以下的,在实际统计中,该车均列为商用车,在以下商用车的解读中不再重复叙述。
  乘用车下细分为基本型乘用车、多功能车(MPV)、运动型多用途车(SUV)、和交叉型乘用车四类。

  商用车(commercial vehicle) 在设计和技术特征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相对旧分类,商用车包含了所有的载货汽车和9座以上的客车。在旧分类中,整车企业外卖的底盘是列入整车统计的,在新分类中,我们将底盘单独列出,分别为客车非完整车辆(客车底盘)和货车非完整车辆(货车底盘)。商用车分为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共五类。

  GB/T3730.1-2001新国标将汽车分为乘用车(不超过9座)和商用车。乘用车下设11种类型,分别是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等;商用车分为客车、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其中,客车有8种类型,分别是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等;货车有6种,分别是普通货车、多用途货车、全挂牵引车等。按规定,这份国标是汽车行业的“通用性分类”,适用于一般概念、统计、牌照、保险、政府政策和管理的依据。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目前采用的车型分类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两大类,乘用车分为基本型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运动型乘用车和交叉型乘用车;商用车分为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客车非完整车辆和货车非完整车辆。据介绍,协会原本计划废止标准中“轿车”的分类,但考虑到“轿车”这个词在我国使用广泛,为了避免混乱,在现行分类时将过去人们认为属于轿车的车型归在“基本乘用车”的类别中。

  在税收方面,新国标也逐渐成为通用的标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将消费税进行调整时,将小汽车分为了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个子目,但具体分类仍然使用了排量的细分方法。其中,对乘用车(包括越野车)适用了六档税率,即小于1.5L(含)、1.5~2.0L(含)、2.0~2.5L(含)、2.5~3.0L(含)、3.0~4.0L(含)和4.0L以上。

  由于历史沿袭的问题,很多管理部门的车型分类依然延续了老的汽车分类方法。例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机动车登记时,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汽车。

  交通部在征收养路费时,根据《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按照车辆吨位大小进行收费。以北京为例,养路费按载重量计算,家用轿车1个座位为0.1吨,载重量一般按0.5吨计算。而在收取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时,交通部又以客车座位和货车吨位进行分类,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