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驾驶证管理办法》和《驾驶员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公安部第28号令、第29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一、"两个办法"实施后,凡以前下发的文件(见附件一)中与"两个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二、除纳入全国统一管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外,办理增驾、审验、换证、考试等业条使用的书表,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
三、机动车驾驶证式样暂时不作变动,1996年9月1日前已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继续有效,按原签注的有效期到期换证,换证时按新的规定签发。
已经签发的实习驾驶证,实习期满后直接换证,初次领证日期按原核发实习驾驶证的日期签注。
四、从1996年9月1日起,机动车驾驶证的证号栏签注身份证件号码,"单位或住址"栏一律签注身份证件上的住址,属于外国(地区)人的,签注居留证件上的住址。档案编号(原证号)签注在副证"姓名"栏之下,驾驶证、学习驾驶证和临时驾驶证应分别编排档案编号。机动车驾驶证的其他签注项目和签注说明见附件二。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的印制和填表说明见附件三。
五、对暂住人员签发学习驾驶证后,受理的发证机关必须向其长期居住地发证机关查询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从受理之日起,应在7天内发出查询通知。被查询的发证机关自收到查询通知起,应在7天内予以回复,查询结果应记载。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为附件四所列内容。
七、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只限城市公共交通部门需要在市区固定线路驾驶的人员。
申请人持城市公共交通部门的证明到地(市)级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经签注意见后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八、定期审验应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年月日的月份进行。
对年龄超过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审验时应注销A、B、N、P准驾车型,保留其他准驾车型,审验后应换发驾驶证。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的,由不从事营业性运输改为从事营性运输的,应补办审验手续并换副证。
持证人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审验的,应事先申请延期办理,对未事先申请延期的,车辆管理所在办理审验时,应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应注销驾驶证。
九、接受委托办理代审工作的车辆管理所,完成代审工作后,应当于1个月内将记载审验内容和结果的书表寄送签发委托文书的车辆管理所。
十、在全国统一的记分管理办法未正式实施之前,对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的持证人进行交通法规教育的内容、时间、次数、方式和考试内容,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交通违章或事故仍在副证上记载。
十一、对逾期换证不超过1年的,应给予警告后办理。
十二、持证人需要在暂住地换证的,凭发证机关转出的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办理。
十三、对申请补发驾驶证的登报声明要求,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十四、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是实施全国统一管理和办理转出、转入手续的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应使用计算机管理。因管理需要,各地可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之外增加地方管理项目。办理转出手续时,使用计算机按规定的项目打印后,加盖车辆管理所行政章,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一并转出。没有列入全国统一管理的资料,如办理业务的各种书表等,由各地确定备查期限,但最短不少于7年,到期销毁。
原档案中的"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不需要更换,但应使用计算机管理"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原档案转出的统一资料为:原"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和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
十五、机动驾驶证管理的印章式样暂不变。
十六、各地应将全国统一的考试内容(题库、桩考图、道路考试项目)和考试方法向社会公布,以便群众了解和掌握。
十七、为保障申请考试的人员有一定时间掌握考试内容,合理安排考试工作,车辆管理所对申请考试的人员约定考试日期的期限为:约考科目一,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天。约考科目二、三可分别约考,也可两科同时约考。对持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其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应自发证之日起60、40、30、20天以后考试,并在20天内考完。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以及持外国驾驶让和国际驾驶证的,不超过20天。其他情况考试的约定日期由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
约定考试后,申请人未如期参加考试的,应再约定。
十八、全国统一的科目一考试题库见附件五,各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增加5%的题目。
全国统一的桩考图见附件六。
全国统一的汽车、摩托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见附件七。其他机动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要求并参照"汽车、摩托车道路考试项目和扣分标准" 予以规定。
十九、比利时政府与我国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持比利时政府签发的驾驶证申请我国驾驶证的,免考,只签注C 、D、E准驾车型。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正式文件及附件五、六随后印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1996年7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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