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交违章记分办法

2009-01-04 05:37    作者:PantheraTigris    来源:新锐车网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
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
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
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转弯的;
(八)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
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
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 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 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车辆的;
(六)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
护车的;
(八)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九) 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十) 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一)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十三)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十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十六)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十七)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十八)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十九)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二十)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十一)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二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十三)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规定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
行转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