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三部分:三类维修企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开业审批和年度审验的依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汽车维修术语
JT/T27。18~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三类汽车维修业户thethirdkindofenterprisesof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3。2车身清洁维护cleaningmaintenanceofbody
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专项维护。
4。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
业户配备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和停车。
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4。1车身修理
4。1。1设备
a。吊装、举升设备;
b。剪板设备;
c。焊接设备;
d。钻床或手电钻;
e。除锈设备;
f。砂轮机;
g。空气压缩机;
h。车身校正设备;
i。CO2气体保护焊机;
j。折弯机;
k。其他常用工具。
4。1。2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a。作业间面积不少于80㎡;
b。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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