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康支招:分期付款购车需要注意
富康支招:分期付款购车需要注意
分期付款购车在国内首次出现是1996年年底长安奥拓在北京推出的“一万八、奥拓开回家”。进入1997年,为扩大销售,占领市场,富康、切诺基、昌河、捷达、桑塔纳等纷纷开始了分期付款售车,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目前,分期付款购车在国内已广为展开,这一方面圆了一些工薪族的汽车梦,另一方面也给人们带来一些思考。由于汽车是一特殊商品,加上我国现在没有专门调整分期付款购车的法律、法规,所以,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车的过程中,存在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一、双重买卖。以汽车抵押方式分期付款购车的,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汽车卖与第三人时,应如何处理呢?这要分两种情况:(1)若出卖人与买受人尚未到车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且与第三人亦未办理登记的,这时就同一汽车存在着两个债权。实现买受人与第三人的债权由出卖人自己决定。对未能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若出卖人与买受人未办理汽车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与第三人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在先买受人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时,他可基于合同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在出卖人和买受人办理汽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就不存在出卖人进行双重买卖的问题,因为出卖人已不享有汽车的所有权了。
以所有权保留方式分款购车的,因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前,汽车所有权一直属出卖人,故出卖人有进行二重买卖的可能。依民法原理,出卖人将汽车可能给原买受人造成极大的损失。例如甲在乙经销商处以所有权保留方式购车一辆,在支付最后一期价金前,乙将汽车所有权让与善意之丙,并到车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甲因对汽车无所有权,就不能对抗丙返还汽车的请求。如乙此时已破产,甲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可见,在以所有权保留方式分期付款购车的情况下,禁止出卖人二重转让或赋予买受人以强有力的抗辩是非常重要的。
二、所有权的转移。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登记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分期付款购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应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1)在抵押式分期付款购车中,所有权自物交付时转移于买受人所有。这与一般商品交易惯例及法律规定一致。(2)在所有权保留式分期付款中,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有权自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后始发生转移。这符合法律对所有权转移时间可以约定的规定。
在所有权转移方面常常会出现以下问题:在买受人尚未支付所购之物的全部价款之前,买受人将所买之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或所买之物发生毁损、灭失、被盗等。这就有一个风险负担的问题。一般来说,物之风险是随物的所有权而转移的。
三、买受人对汽车的处分。抵押人对汽车的处分有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将汽车让与第三人;二是抵押人将汽车再作抵押。此外,抵押人还可能将汽车租赁或借与第三人使用。
对抵押人处分汽车的,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汽车时,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汽车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该转让行为无效。若转让汽车的价款明显低于汽车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如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汽车所得的价格,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和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人对汽车另设定抵押的,依《担保法》规定,后设抵押与前设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如大于汽车价值的,后设抵押担保的债权超出汽车价值的部分无效。在分期侍购车中,汽车价金会随买受人的支付越来越少,而抵押人仍得就整个残余价金担保。另一方面,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不得优于第一顺序的抵押权,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出卖人)完全可以实现其债权,且其他债务人提供资金的,表明他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依意思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则,后续抵押应该有效。
以所有保留方式分期付款购车的,买受人在交付全部价金前,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但因其占有汽车,故可能将汽车让与第三人。这里的让与有两种情况:一是将汽车的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因买受人对汽车无所有权,他对汽车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条件有:(1)标的物需为动产;(2)第三人系善意无过失,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处分系无权处分;(3)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除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外);(4)一般要求该处分行为系有偿行为。从表面上看,善意第三人似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汽车所有权。其实不然,因为若第三人在购车时认为先买受人有处分权,但在办理登记过户时也会发现事实真相,从而撤销双方的法律行为。如第三人与买受人未去办理过户登记,由第三人占有汽车,该第三人亦无从取得汽车所有权。因汽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必须经国家车管部门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由此可见,买受人是无法将汽车转让给第三人所有的。
另一种情况是买受人转让期待权。所谓期待是指买受人以合同关系人身份享有的,请求出卖人移转汽车所有权的合同权利。因买受人在音乐会全部价金以前,无请求对方移转汽车所有权的权利。但他享有一种期待对方转让所有权也有争论。将这种权利视为物权还是债权?这在法律上无规定,在理论上也有争论。将这种权利到底是物还是债权其结果是不一致的。在我国,可将出卖人转让期待权的行为视为一种附条件买卖合同。进一步说,它是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其条件是原买受人保持期待权。如买受人未音乐会全部合同价金,导致合同被撤销的,买受人期待权消灭,第三人亦无从取得期待权。从另一角度看,这也是债务变更问题,可适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六、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到相关部门办理缴费及领取牌照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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